
法院漏判共同财产应如何救济
---Z某离婚析产纠纷律师办案手记
案情简介:Z某与X某离婚纠纷诉讼案赤峰子宫内膜薄怎么调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处认定:共同存款有活期存款10万,定期存款10万元。但在一审判决中法官仅认定了活期存款约10万元为共同存款,遗漏了定期存款10万元也为共同财产(定期存款在未到期或未提取时在活期账户中未显示,一审法官可能不清楚银行赤峰子宫内膜薄怎么调理的操作,看银行存单时未发现),未予分割。Z某当时也未发现,未上诉。X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Z某委托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郑云龙律师代理,经与Z某核对银行存单及判决书发现一审法院漏判,二审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共同存款10万元没有处理,二审法院以Z某未上诉,其主张不属于二审审查赤峰子宫内膜薄怎么调理的范围,不予审理,并做出判决,虽然驳回了X某的上诉请求,但在二审中认定Z某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Z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再审仍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Z某的再审申请。无奈Z某向一审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对共同财产10万元进行分割,二审法院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共同存款10万元未予分割,遂做出判决支持了Z某的诉讼请求,将10万元存款予以分割。X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庭审中法官仍询问Z某此10万元在不在原离婚诉讼请求的财产中?为何没有上诉?甚至还说出“谁给你代理耽误上诉你找谁赔偿的”话。本律师立即反驳法官,并称“Z某应追究漏判法官的责任”本案庭审结束,暂未出具二审判决书。庭后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重审意见,其表示会考虑律师意见并建议律师协助查找相关案例,提供合议庭参考。
律师分析:本案中共同存款10万元已经查明但一审法院漏判,错误在一审法院。Z某未发现未上诉有瑕疵。二审法院庭审中侧重查明上诉人未上诉原因,并查看原再审裁定中是否告知了Z某另诉的权利。意欲像离婚纠纷案中二审判决及Z某再审裁定中认定“Z某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服判。”二审法院将Z某一名“农民”应上诉纠正员额制法官做出的错误判决,显然强人所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赤峰子宫内膜薄怎么调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却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规定,Z某具有另案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本案如何理解“未作处理”的认定就显的尤为重要,本律师认为“未作处理”应从共同财产本身是否实际分配来认定,原一审中未将此1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故此10万元属于在原审中未予以处理。本案属于法院的过错“漏判”,虽然再审裁定书并未依法告知Z某另诉的权利,但法律有明确规定有权另诉时,应遵循法律规则的明确规定,而不能适用“当事人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服判”的推定,且该推定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法院应守住《底线》有错必究,而不是“将错就错”。更不应将法院的过错,建议当事人找其他人要求赔偿。不但不利于化解纠纷,反而进行增加了矛盾。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却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